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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邢台市宏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10-29
执行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任执字第2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邢台市宏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张喜存借款本金285200元及利息。 二、被告孟祥彬对上述债务陈丹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