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张永茂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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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8-12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迁民督字第150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唐执一字第241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张永茂、钱振中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迁西县洒河桥镇百福挖机配件门市部人民币60000元,并自2014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支付令指定期间止; 案件受理费434元,由被申请人张永茂、钱振中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