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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张永茂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8-12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迁民督字第150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唐执一字第2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张永茂、钱振中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迁西县洒河桥镇百福挖机配件门市部人民币60000元,并自2014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支付令指定期间止; 案件受理费434元,由被申请人张永茂、钱振中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