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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刘汝朝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4-23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东执恢字第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汝朝支付原告周彬借款19.5万元及利息( 自2006年6月21日至借款本金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