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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董宝峰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20
执行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823执6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董宝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意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总计4500.00元。上述赔偿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赔偿款汇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账号5006031800016,收款单位平泉县人民法院,也可直接交付本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董宝峰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