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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北京科力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6-18
执行法院 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2)衡民二终字第94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冀民执字第3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2011)冀民二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北京科力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冀州市华联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8800元及利息(其中1023800元自2010年9月4日起、质保金185000元自2011年9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上诉人冀州市华联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于收到上述货款后十日内,按已收货款开具同等数额的增值税发票。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165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590元;二审诉讼费16590元、10090元,共计26680元,均由上诉人北京科力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