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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邢台博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9-08
执行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任执字第2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邢台博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货款60.45万元、运费85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44500元,共计6575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