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邯郸市大正糖酒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27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403执恢25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邯郸市大正糖酒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曹信用社贷款本金46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07年12月20日起贷款本金万分之5.34计算)。被告邯郸市大正地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对该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