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张洪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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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4-16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年廊安民初字第621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廊安执字第204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桂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光明支行本金30万元,并按照(年)13.6448%的标准支付逾期利率,支付时间自2013年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洪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