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王伟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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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10-20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民初字第953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唐执四字第1177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伟、李珊珊共同偿还原告陈静借款本金20000元,自2014年8月16日起按月息2%给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伟、李珊珊共同给付原告陈静违约金1440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陈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