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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杨海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11-25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滦执字第12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丛春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24,550.98元。 二、驳回原告丛春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38.00元,由原告丛春雷承担1,600.00元,被告杨海波承担3,7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