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杨海波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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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11-25 | |
| 执行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滦执字第1289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丛春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24,550.98元。 二、驳回原告丛春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38.00元,由原告丛春雷承担1,600.00元,被告杨海波承担3,7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