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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谢英涛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6-17
执行法院 内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内执字第1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丽丽、被告谢英涛继续履行2013年5月1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即被告谢英涛每月给付原告李丽丽婚生男孩李帅铭抚养费500元(给付期限为2014年7月11日起至李帅铭十八周岁止),每月给付原告李丽丽1 500元精神抚慰金(给付期限为2014年7月11日至2016年5月13日);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被告谢英涛付清拖欠原告李丽丽小孩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3 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谢英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