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王佳良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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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11-25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年西执字第00947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华利、王佳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风生借款本金人民币45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款利率的4倍,自2014年11月份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风生的其它诉讼请求。 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华利、王佳良共同承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