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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宣金岐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3-10
执行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新民初字第00750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新执字第001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沧州万起钢材有限公司、宣金岐、白金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玉才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玉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320元,由被告沧州万起钢材有限公司、宣金岐、白金旭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