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衡水友邦经济合作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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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22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衡民三初字第36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11执17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恒润集团有限公司欠款18841969.3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3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衡水大陆化工有限公司、衡水友邦经济合作发展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之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85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39852元,由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衡水大陆化工有限公司、衡水友邦经济合作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