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刘江波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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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4-22 | |
| 执行法院 | 内邱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内执字第116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原告祁冬和被告刘江波离婚; 二、婚生男孩祁皓锐随原告祁冬生活,被告刘江波给付原告祁冬婚生男孩祁皓锐小孩抚养费(小孩抚养费按每月 568元执行,给付期限自本判决生效当月开始至祁皓锐十八周岁止,给付时间为本判决生效当年12月31日以前付清当年祁皓锐小孩抚养费,以后每年12月31日以前付清当年祁皓锐小孩抚养费6 816元);被告刘江波享有对婚生男孩祁皓锐的探望权,原告祁冬有协助义务(具体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原、被告协商确定);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被告刘江波给付原告祁冬在怀孕及哺乳期间费用8 845.56元; 四、驳回原告祁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