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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李红英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6-03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景执字第2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协议如下:一、原告李红英与被告张长圣离婚。二、婚生男孩张博研随被告生活,原告承担孩子抚养费30000元,于2015年4月24日前付1万元,于2019年4月24日前付1万元,于2023年4月24日前付1万元。三、原告给付被告经济帮助10000元;原告给付被告哥哥李福来的债务款10000元。于2015年4月24日前履行完毕。四、双方无其他争议。五、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执行依据生效日期: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