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吕元强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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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3-24 | |
| 执行法院 | 任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任执字第95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赫立平、被告吕元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张延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23,263元; 二、驳回原告张延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90元,由三被告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赫立平、吕元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