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高春明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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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05 | |
| 执行法院 | 承德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承民初字第02891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821执20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承德县大阪大矿山服务装卸队、被告承德县大阪大矿山服务装卸队经营者王会梅、被告高春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承德县惠安石油有限公司柴油款人民币4,465,879.7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8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被告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原告金钱的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27.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由被告承德县大阪大矿山服务装卸队、被告承德县大阪大矿山服务装卸队经营者王会梅、被告高春明负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