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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孙志军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15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824执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孙志军偿还原告陈龙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4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