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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高宝军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12-03
执行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沧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沧执字第005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高宝军偿还原告吴俊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自2011年4月1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