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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张立营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3-18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景执字第1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协议如下:一、原告刘俊杰与被告张立营离婚。二、婚生女孩张美琪及婚生男孩张文翔均随被告张立营生活,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均由被告张立营自己承担。三、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欠景县温城信用社的借款50000元,由被告张立营自己负责偿还。四、原被告位于温城乡留八庄村的共同财产:房产一处(四至见调解笔录),归被告张立营所有。原告及原告的母亲暂时居住在该房内,于2016年9月12日前搬出。五、被告给付原告共同财产折款33000元,于2014年9月16日前给付10000元,剩余23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六、位于温城乡留八庄村共同财产房屋内的物品(详见物品清单)归原告所有,2016年9月12日前由原告刘俊杰自己带走。七、双方无其他争执。八、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俊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