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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姜素兰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10-28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倴民初字第855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唐执二字第7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素兰给付原告张连荣借款本金121万元,给付之利息自2012年10月25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到实际履行之日(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被告姜素兰给付原告张连荣借款本金22万元,给付之利息自2012年10月16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到实际履行之日(判决生效即履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 450元,公告送达费600元,由被告姜素兰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过程中一并由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