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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陈秀芹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4-13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景执字第1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金桥农资有限公司货款1266182.37元及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利息198368元(2015年1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利息按月息2%的标准另行计算);被告陈秀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798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德州德麒麟肥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陈秀芹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