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牛晓玉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06 | |
| 执行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初字第945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581执21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周世国与二被告袁兵路、牛晓玉自愿商定,二被告袁兵路、牛晓玉尚欠原告周世国借款本金250万元。二被告袁兵路、牛晓玉于2015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周世国借款本金250万元及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11月25日的利息45万元,本息共计295万元。二、如二被告袁兵路、牛晓玉逾期还款,自愿按照月利率3%计息,向原告周世国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28600元,减半收取14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300元由二被告袁兵路、牛晓玉自愿负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