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唐山市曙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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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9-23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丰民初字第541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唐执四字第951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曙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林维祥租赁费363000元,给付方式为:2015年3月15日前给付88500元、2015年7月15日前给付177000元、2015年12月15日前给付97500元; 二、如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曙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自愿在返还363000元租赁费的基础上再给付原告林维祥违约金200000元; 三、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林维祥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