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王厚兴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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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8-06 | |
| 执行法院 | 南皮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南民初字第01618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南执字第00647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王厚兴给付原告欠款1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给付义务。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王厚兴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