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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蔡安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18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824执1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蔡安偿还原告陈明华借款本金25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滦平博瑞科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陈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96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陈明华负担5960.00元,由被告蔡安、滦平博瑞科矿业有限公司负担40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