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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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13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176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1102执141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衡水恒禹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价款978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自2013年7月6日起,以978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7元,由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