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陈晓艳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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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19 | |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1124执37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晓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给付原告李思凯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抚养费6500元。 二、自2016年1月起被告陈晓艳每月给付原告李思凯抚养费500元,至李思凯独立生活止。每年履行一次,每年的1月5日前付清本年度的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陈晓艳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