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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陈晓艳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19
执行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1124执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晓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给付原告李思凯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抚养费6500元。 二、自2016年1月起被告陈晓艳每月给付原告李思凯抚养费500元,至李思凯独立生活止。每年履行一次,每年的1月5日前付清本年度的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陈晓艳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