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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旺钟源商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27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丰民初字第2206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2执20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旺钟源商贸有限公司、刘海峰、孟庆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甄文亮借款610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5年5月5日开始计算,35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5年5月14日开始计算,40000元借款的利息偿自2015年4月27日开始计算,20000元借款的利息偿自2015年5月4日开始计算)。 二、本案其他之诉不予追究。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42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旺钟源商贸有限公司、刘海峰、孟庆儒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