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河北同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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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8-22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景执字第365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同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枣强县兴旺橡塑化工货款180800元及利息6074元。二、驳回原告枣强县兴旺橡塑化工厂对被告郑传营、赵春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37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均由被告河北同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