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马迎春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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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11-09 | |
| 执行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初字第905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南执字第401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1、 准予原告马迎春与被告董国成离婚。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彩礼款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迎春负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