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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马须伶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9-02
执行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宁执字第5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屠国辉损失6000元、2000元,共计8000元。 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世琴损失4000元。 三、被告马须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屠国辉医疗费等损失131398.98元。 四、被告马须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李世琴医疗费等损失75333.40元。案件受理费858元由被告马须伶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