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籍玲玲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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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5-27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沙执字第344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籍玲玲偿还原告王力军借款320000元,并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其中750000元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10月28日,320000元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 二、被告郝许刚、王长辉、樊晓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籍玲玲支付原告王力军违约金150000元。 上述给付义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籍玲玲负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