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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刘名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4-24
执行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运民初字第930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运执字第2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刘名、宁园园共同偿还原告王云江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即2012年4月30日开始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名、宁园园共同承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如下: 被告刘名、宁园园共同偿还原告王云江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即2012年4月30日开始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名、宁园园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