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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杨文涛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20
执行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823执6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文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申树臣人民币2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执行款项汇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账号:5006031800016,收款单位:平泉县人民法院。也可直接交付本院。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200.00元,由被告杨文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