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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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14 | |
| 执行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初字第692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581执68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乐陵市残联调味品厂货款1706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日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二、驳回原告乐陵市残联调味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的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被告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