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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赵俊华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12
执行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02128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927执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南皮县振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张金贵、徐娜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法平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刘伟、南皮县益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赵俊华、南皮县邦奥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徐国栋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方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