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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邢台大正化工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4-28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东执字第1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20万及利息。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返还借款利息75万元。三、原告对被告抵押的座落在邢台县王快乡王快村的67间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