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刘小梅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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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9-21 | |
| 执行法院 | 献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献民初字第01648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献执字第00772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刘宝奇、刘小梅(刘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李文义借款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款汇至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省沧州市农行北环支行,户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50600201040006585。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