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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孙东立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4-07-08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4)景执字第6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协议如下:一、被告孙东立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张鸣杰1500元;给付原告刘志鹏1500元;给付原告刘海军1500元;给付原告季艳华1500元、给付原告季艳恒2560元。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鸣杰、刘志鹏、刘海军、季艳华、季艳恒各负担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