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孙东立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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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4-07-08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4)景执字第645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协议如下:一、被告孙东立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张鸣杰1500元;给付原告刘志鹏1500元;给付原告刘海军1500元;给付原告季艳华1500元、给付原告季艳恒2560元。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鸣杰、刘志鹏、刘海军、季艳华、季艳恒各负担5元。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