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提长发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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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04 | |
| 执行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黄民初字第01194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983执9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艾驰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李冀东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6日开始至给付之日按照双方约定的月息2%计算利息)。 二、被告提长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赵廷元、赵景峰、侯志兵不承担民事责任。四、驳回原告李冀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300元,保全费5000 元,由被告河北艾驰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