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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郝建民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19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安民初字第5376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2执12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郝建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姜文武44万元。 案件受理费7 900元,减半收取3 950元,由被告郝建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