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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张海波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08
执行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沽民初字第1047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724执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家口沽源县福祥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租金66275.4元、物业4435.2元费,共计70710.6元;二、驳回原告张家口沽源县福祥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被告张海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