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杨瑞玉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7-07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民初字第626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唐执四字第29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刘兴海、杨瑞玉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郭丽华借款本金95万元,并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给付原告借款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刘兴海、杨瑞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