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中财源林宝泰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局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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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27 | |
| 执行法院 | 平泉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823执791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艮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杨明春劳动报酬14400.00元。被告中财源林宝泰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此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刘艮根负担,被告中财源林宝泰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