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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河北艾驰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18
执行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运民初字第458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903执1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提长发、河北艾驰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741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自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1月8日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610000元为基数,2015年1月9日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594100元为基数,2015年1月10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574100元为基数,借款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予以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800元,二被告共同负担25000元(20000元+5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