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张国军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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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15 | |
| 执行法院 | 平泉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823执250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砼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张国军于2015年12月3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平泉砼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混凝土款人民币14880.00元。二、被告如逾期给付上述款项,原告申请执行可要求被告附加给付,自2014年6月8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八给付欠款额14880.00元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86.00元,由被告张国军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尉 玲 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群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