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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刘翠杰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22
执行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823执7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告范国清与被告刘翠杰于2011年11月3日签订《安置工作协议》无效。二、被告刘翠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范国清人民币130,000.00元并承担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0.00元由被告刘翠杰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