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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韩婧思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8-11
执行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年东民初字第00616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东执字第4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婧思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赵永煤款446301.4元,并给付延期付款利息196800元。(利息按年利率6.15%计算,自2012年12月6日至2014年10月1日止,此后的利息被告仍按年利率6.15%标准支付)。 二、第三人韩志英在被告韩婧思未按照判决确定的日期给付原告赵永446301.4元煤款时,应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61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韩婧思及第三人韩志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岳 建 国 审 判 员 王 新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